文档简介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税金费率的通知
|
|
造计〔2011〕26号 各市造价(定额)站: 根据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 一、我省现行建设工程的税金组成增加“地方教育附加”内容,地方教育附加按营业税的2%计取。调整后的建设工程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和地方教育附加。
二、建设工程税金的费率调整如下: 1.工程所在地在省辖市市区的,其费率由3.475%调整为 3.539%。 2.工程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其费率由3.410%调整为3.475%。 3.工程所在地不在省辖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其费率由3.282%调整为3.346%。 三、税金调整属于政策性调整,不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风险范围之内。凡已办理完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四、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
上一篇: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
下一篇: 关于调整执行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实施意见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