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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地区建设工程定额

人工费单价的通知

新建造〔2012〕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各委、办、厅、局、行、法院、检察院、兵团建设局,新疆军区后勤部、武警新疆总队,中央驻疆各单位,自治区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促进我区建筑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最低工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 3号)、《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新政发[2011] 50号)精神,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在摸底调查、测算分析的基础上,组织编制了乌鲁木齐地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调整方法。经审查,现批准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乌鲁木齐地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工程在新建造〔2010〕5号文件基础上(定额人工费单价计费基础),抗震加固工程在新建造〔2010〕6号文件的基础上按照附件所列调整系数调增。

二、乌鲁木齐地区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房屋修缮工程分别在新建造字〔2002〕3号文件、新建定字〔2001〕8号文件、新建定字〔2001〕7号文件的基础上调增至附件中建筑、安装工程调整后的定额人工费单价标准。

三、调增部分单独列项,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其它费用。

四、本次调整从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已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本通知由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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