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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关于克拉玛依东路道路改建工程等有关定额问题的批复 

乌鲁木齐市市政工程建设处、新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城建股份有限公司:

你们关于克拉玛依东路道路、阜康市博峰道路改建工程中有关定额缺项问题的报告收悉,经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了解情况进行协商,根据三方协商一致后的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            水泥稳定砂砾机械摊铺、厂拌水泥稳定砂砾项目,应根据设计规定及甲方、乙方、监理单位三方认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按照三方协商一致认定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执行95年乌鲁木齐地区市政工程人工、材料、机械台班预算单价,其中摊铺机12m台班单价执行新建定统字[1998]25号文件。

二、            沥青砼中设计材料及配合比与定额不同时,可以换算,差价部分只计税金。

三、            水泥稳定砂砾运输可根据甲方、乙方及监理单位认定的实测容重,参照有关定额项目执行。

 

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OO三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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