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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关于“工程劳动保险费”核定标准的补充通知

万州、黔江开发区建委,各区、县(市)建委: 

  我委“关于印发《重庆市施工企业‘工程劳动保险费’评审条件及取费标准》的通知”[渝建发(1999)118号]中没有市政给水、燃气管道及路灯工程的核定标准,经测算作了补充规定(见附表),并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九九九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第10页有关问题说明的第2条“……以基价人工费为基础取费的为4.2~12.94%,仅指3000m3以上人工土石方工程的费率核定范围,其核定标准不变。

  外地来渝的施工企业“工程劳动保险费”参照我市相应标准执行。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一九九九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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