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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税金的通知

晋建标定字〔2011〕7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各市标准定额(建筑经济)站,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11〕25号)精神,决定对建筑安装工程中的税金进行调整。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安装工程计价活动的,均按纳税人工程所在地不同进行税率调整。调整后的税率为:在市区的3.477%,在县城镇的3.412%,不在市区、县城镇的3.284%。 计费基础见山西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二、本通知自<2011年2月1日起>执行。



山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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