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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建筑[2012]9号关于调整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取费标准的通知

 

闽建筑[2012]9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试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适应我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需要,确保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文),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组织测算了安装、市政、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取费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现予发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装工程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费,按分部分项工程费乘以相应费率计算,费率调整为:

序号 项目名称 一类 二类 三类 

1 文明施工 0.51% 0.68% 0.83% 

2 安全施工 0.88% 0.94% 1.03% 

3 临时设施 0.78% 0.88% 1.00% 

 

  二、市政工程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费,不分工程类型,按分部分项工程费乘以相应费率计算,费率调整为:

序号 项目名称 费率 

1 文明施工 0.50% 

2 安全施工 0.72% 

3 临时设施 0.66% 

 

  市政工程的文明施工费内容不包括施工现场围墙(围挡)。市政工程的施工现场围墙(围挡)项目在措施项目清单中单独列项,按所需数量套用我省现行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相应项目及有关规定计算。

  三、福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费,不分工程类型,按分部分项工程费乘以相应试行费率计算,试行费率调整为:

序号 项目名称 试行费率 

1 文明施工 0.881% 

2 安全施工 0.946% 

3 临时设施 0.686% 

 

  四、建筑、园林绿化等其他工程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费仍按现行费率执行。

  五、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及招标文件时,应当将安全文明施工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并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招标文件应当公布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等费用的计价标准与金额,投标报价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等费用的金额不得低于相应项目公布金额。

  六、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招标文件备案、办理施工许可时应当按有关规定和本标准审查安全文明施工费用落实情况。

  七、本通知自2012年5月1日起执行。2012年4月30日前(含2012年4月30日,下同)已发出招标文件的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按原规定执行;2012年4月30日前已签订建设工程发承包合同的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按合同约定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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