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简介
关于调整《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3版)》
建筑工程企业管理费率的通知
闽建筑〔2005〕25号
(2005年4月13日)
各设区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配套《福建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FJYD-101-2005)(以下简称建筑定额)和《福建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FJYD-201-2005)(以下简称装饰装修定额)施行,经会同省发改委、财政厅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3版)中的(含装饰装修)工程企业管理费率调整如下:
一、建筑和装饰装修工程。
分部分项工程名称 取费
基数
一类 二类 三类
建筑定额
土(石)方工程 人工费、机械费之和 3%
桩与地基基础工程 8%
砌筑工程 22% 20% 17%
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 26% 23% 20%
厂库房大门、特种门、木结构工程 17%
金属结构工程 18% 15% 13%
屋面及防水工程 17%
防腐、隔热、保温工程 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15% 13% 11%
脚手架 垂直运输机械 4%
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 3%
其他工程 8%
装饰装修定额 人工搬运 人工费、机械费之和 3%
其他装饰装修工程 11%
室外道路、管道、挡土墙工程 13%
注:不分类别的工程套用有区分工程类别的定额项目时,按三类计算企业管理费。
二、《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3版)中有关仿古建筑工程的企业管理费取费标准取消。
本通知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2005年4月30日前(含2005年4月30日,下同)已发出招标文件的工程,企业管理费计取按原规定执行;2005年4月30日前已签订建设工程发承包合同的工程,企业管理费计取按合同约定执行。
二00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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