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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是增值税划算还是简易法更好,这是个问题!

| 2017-02-08 13:49:33发布 | 浏览 366 次

一、甲供工程税率的相关规定

根据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国税总局颁布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相关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方法有两种,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税率分别是11%和3%,一般计税方法进项可以抵扣,简易计税方法进项不可以抵扣。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二、甲供工程选择哪种计税方式,更节税?

根据上文政府文件规定,建筑企业所承接的工程在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甲供工程,建筑企业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那究竟在何种情况下,选择简易计税,更节税?

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来进行分析

假设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不包含甲方购买的设备和材料为A,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

分析如下,施工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情况下,应缴增值税为11%除以(1+11%),营改增之前,甲方买设备和装修材料这两项除外,所有甲供材要交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施工企业,营改增以后,甲供材,施工企业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的计算依据是从业主身上拿到多少钱,所以100万合同,60万材料,40万劳务,甲方全部买60万材料,最后施工企业只拿到40万,所以计算销售额时候是40万不是100万。

营改增以后,施工企业甲供材情况下,算增值税计算依据是按照从业主拿到多少钱为主的,假设工程合同为A,这个A 是不包括甲方买的,因为A加上甲方买的就构成整个工程造价,但是这里假设A是不包括甲方买的,如果选一般计税,按11%算税,A除以(1+11)是不含增值税11%的销售额,再乘以11%是建筑工程的销项税,增值税等于增值税销项税减去增值税进项税才是企业交的税,所以一般计税方式的应缴增值税=A11%÷(1+11%)-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的进项税额=9.91%A—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的进项税额;简易计税方式的应缴增值税为A3%÷(1+3%)=2.91%A。

如果施工企业一般计税与简易计税都相同的情况下,临界点都相等,9.91%A—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进项税额=2.91%A,推导出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的进项税额=7%A,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的进项税额=建筑企业采购材料价税合计17%÷(1+17%)=7%A,由此计算出临界点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的价税合计=48.18%A。通过计算,营改增以后,施工企业选择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临界点是48.18%A。

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或者简易计税的临界点参考值是: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的价税合计48.18%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有利,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48.18%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则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有利。


下面再看一个案例

江苏省某企业委托一个中国京冶公司承建一主题乐园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造价为1000万元,材料部分为600万元,其中“甲供材”为200万元,安装部分是400万元,中国京冶将其中100万元的机电安装工作分包给中冶建研公司(假设购买材料均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甲供材为200万,是选择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现在分析一下,如果选一般计税,则应缴增值税为:应缴增值税=(1000-200)×11%÷(1+11%)-【(600-200)×17%÷(1+11%)+100×11%÷(1+11%)】=79.27-(61.26+9.9)=8.11(万元),(1000-200)×11%÷(1+11%)是销项税,(600-200)×17%÷(1+11%)是进项税,营改增以后,施工企业给业主报的工程报价只含了建筑企业的11%转到工程报价里面,因为所有的材料都是不含增值税,所以1000万工程造价里面含了600万材料本身是含11%的,所以是除以(1+11%),因为还有100万元的分包,也是开11%的增值税发票的,所以减去,得到8.11万元的税。

如果选用简易办法下的应缴增值税为:应缴增值税=(1000-200-100)×3%÷(1+3%)=20.38(万元)。所以施工企业应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更少税,选择简易计税多交税。

现在把数字改一下,江苏省某企业委托一个中国京冶公司承建一主题乐园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造价为1000万元,材料部份600万元,其中含甲供材为500万元;安装部分400万元。中国京冶将其中100万元的机电安装工作分包给中冶建研公司。(假设购买材料均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计税方式下的应缴增值税为:应缴增值税=(1000-500)×11%÷(1+11%)-【(600-500)×17%÷(1+11%)+100×11%÷(1+11%)】=49.55-(15.31+9.9)=24.33(万元);简易办法下的应缴增值税为:应缴增值税=(1000-500-100)×3%÷(1+3%)=11.65万元),所以应该选择简易计税。

三、最后结论

5月1日营改增以后,业主、总包、分包,如果业主是房地产开发公司,业主一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对施工企业来讲选择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要通过计算来看,所以营改增以后,选择简易计税还是一般计税,业主买多少,施工企业买多少,都需要计算之后再来签合同,否则就会两败俱伤。所以结论是:若甲方购买材料,其在全部材料中所占得比重决定施工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还是简易计税方法,这个比重是4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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