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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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水利(水务)局,广德、宿松县水利(水务)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适应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需要,水利部组织制订了《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办水总〔2016〕132号,以下简称《调整办法》),各有关单位按照水利部水总〔2014〕429号文发布的《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工程部分)和水利部水总〔2003〕67号文发布的《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在编制我省水利工程和水土保持工程项目概(估)算投资时,请遵照《调整办法》规定执行。 按照我厅皖水建〔2008〕139号文发布的《安徽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和水利部水总〔2003〕67号文发布的《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编制我省水利工程和水土保持工程项目概(估)算投资时,计价依据作如下调整,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一、工程部分 (一)费用构成 1.建筑及安装工程费由直接工程费、间接费、企业利润和税金组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税金指增值税销项税额,间接费增加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并计入企业管理费。 2.按“价税分离”的计价规则计算建筑及安装工程费,即直接工程费(含直接费、其他直接费和现场经费)、间接费、企业利润均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以此为基础计算增值税税金。 3.水利工程设备费、独立费用的计价规则和费用标准暂不调整。 (二)编制方法与计算标准 1.基础单价编制 (1)人工预算单价 人工预算单价按照我厅《关于调整安徽省水利工程人工预算单价的通知》(皖水建〔2014〕59号文)计算。 (2)材料预算价格 材料原价、包装费、运杂费、运输保险费和采购及保管费等分别按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其中采购及保管费费率调整为3.3%,其他内容和标准不变。 (3)施工用电、风、水价格 1)施工用电价格 电网供电价格中的基本电价应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柴油发电机供电价格中的柴油发电机组(台)时总费用应按调整后的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计算;其他内容和标准不变。 2)施工用风、用水价格 施工用水、用风价格中的机械组(台)时总费用应按调整后的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计算,其他内容和标准不变。 (4)施工机械使用费 按调整后的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计算。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的折旧费除以1.15调整系数,修理及替换设备费除以1.11调整系数,安装拆卸费不变。 掘进机及其他由建设单位采购、设备费单独列项的施工机械,台时费中不计折旧费,设备费除以1.17调整系数。 (5)砂石料单价 自采砂石料单价根据料源情况、开采条件和工艺流程按相应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进行计算,并计取间接费、企业利润及税金。 自采砂石料按不含税金的单价参与工程费用计算。 外购砂石料价格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基价70元/m3不变。 自行开采或采购的砂石料预算价格超过70元/m3的差价部分,计取税金后进入工程单价。 (6)混凝土(砂浆)材料单价 混凝土(砂浆)材料单价按混凝土(砂浆)配合比中各项材料的数量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材料价格进行计算。 商品混凝土单价采用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 (7)未计价装置性材料价格 建筑及安装工程未计价装置性材料采用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 2.其他直接费 计算标准不变。 3.间接费 费率按附件1标准进行调整。 4.企业利润 计算标准不变。 5.税金 按增值税税率11%计算。 6.其他 水工建筑工程细部结构指标暂不做调整。 建筑工程定额、安装工程定额中以费率形式(%)表示的其他材料费、其他机械费费率不做调整。 以费率形式(%)表示的安装工程定额,其人工费费率不变,材料费费率除以1.03调整系数,机械使用费费率除以1.10调整系数,装置性材料费费率除以1.17调整系数。计算基数不变,仍为含增值税的设备费。 二、水土保持工程部分 (一)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执行水利部水总〔2003〕67号文规定,并按《调整办法》规定进行调整。 (二)人工预算单价按照我厅《关于调整安徽省水利工程人工预算单价的通知》(皖水建〔2014〕59号文)中的初级工标准执行。 (三)其他编制方法和计算标准均按《调整办法》规定进行调整。 特此通知。 附件:1.间接费费率表 2. 2016年9月12日 附件1: 间接费费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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