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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省建设工程税金费率调整问题的函复

| 2012-09-24 13:58:27发布 | 浏览 78 次

关于江苏省建设工程税金费率调整问题的函复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苏建价函(2011)9号
 
关于江苏省建设工程税金费率调整问题的函复
 
南京金陵石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你公司2011年2月关于“我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调整后,建设工程费用组成中税金如何计取”的来函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3号)规定:自2011年2月1日起,江苏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由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的1%提高到2%。
    二、我省建设工程费用组成中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包括地方教育附加),其中:
    1、营业税税额=应纳税营业额×适用税率,税率:3%;
    2、城市建设维护税=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税率:市区7%、县镇5%、乡村1% ;
    3、教育费附加=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税率:3%;
    4、地方教育费附加=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税率:2011年2月1日前为1%,2011年2月1日以后为2%。
    以上费用折算成以不含税工程造价为计费基础,税金费率为:
    1、2011年2月1日以前,市区3.44%(3.445%);县镇3.38%(3.381%);乡村3.25%(3.252%)。
    2、2011年2月1日以后:
    市区:3%×(1+7%+3%+2%)/[1-3%×(1+7%+3%+2%)]=3.48%(3.477%)
    县镇:3%×(1+5%+3%+2%)/[1-3%×(1+5%+3%+2%)]=3.41%(3.413%)
    乡村:3%×(1+1%+3%+2%)/[1-3%×(1+1%+3%+2%)]=3.28%(3.284%)
    其中括号内的数值适用于在计取税金费率时保留到小数点后第三位的地区。
    三、部分地区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包括地方教育附加)有特殊规定的,可按上述公式及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另行计取。
    四、税金费率调整属于国家政策性调整,不应包含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风险范围以内。对于2011年2月1日以前尚未完成建筑业发票开票的建设工程,调整前后工作量的划分,按当地税务部门具体收取规定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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