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讯 » 政策法规

南京市住建委转发省住建厅宣贯《66号令》通知

| 2012-09-25 09:44:44发布 | 浏览 174 次

 

南京市住建委转发省住建厅宣贯《66号令》通知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宁建建监字〔2010〕1274号

 
关于转发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宣传
贯彻<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6号令)已于2010年11月1日在全省范围内施行。为进一步做好宣传和贯彻工作,现将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宣传贯彻<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意见》(苏建规字(2010)6号)文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宣传贯彻<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意见》(苏建规字(2010)6号)
 
二O一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工程 造价 管理 通知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1年1月5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苏建规字〔20106
 
 
 
关于宣传贯彻《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
管理办法》的意见
 
各市建设局(委)、各有关单位: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6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0111正式施行。为深入扎实做好《办法》宣传贯彻工作,进一步提高我省工程造价管理水平,现就宣传贯彻《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办法》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学习和宣传工作
《办法》是我省第一部全面规范工程造价管理的政府规章,其颁布施行,对于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加强计价监督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服务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其一,《办法》的颁布填补了我省建设领域法制体系的空白,标志着我省建设工程造价依法管理迈上了新的台阶;其二,《办法》坚持以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竞争形成价格为原则,坚定不移地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将有力推进我省工程造价改革进程;其三,《办法》立足于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在总结我省工程造价管理体制和形成机制改革实践的基础上,结合江苏实际和建筑市场工程计价管理的难点、热点问题,从法律层面对工程计价行为和管理行为进行规范,具有鲜明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其四,《办法》将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尤其是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管理作为规范的重点,为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理提供了法律支撑;其五,《办法》明确了政府实施工程造价管理的职责、地位和作用,为政府转变职能、提升服务和管理水平创造了新的机遇。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充分认识《办法》的重要意义和宣传贯彻的必要性,加强组织领导,有计划地集中一段时间组织工程建设各方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办法》,利用各种媒介进行宣传、讲解。学习宣传活动要注意区别不同对象,抓住重点,结合案例,做到有的放矢。要将《办法》的学习纳入造价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内容。近期,我厅和省政府法制办将印发《办法》释义,供各地学习宣传参考。
二、以政府工程为重点,切实加强国有投资建设项目造价管理
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是提高国有资金投资效益的重要举措。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办法》规定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招标发包的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二是切实做好国有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备查和工程结算备案工作。对备案(查)材料要进行程序性检查和重点抽查,发现招标控制价和审核结算超过审批的工程概算和存在高估冒算的,必须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和项目审批(核准)部门。要研究采用电子文档的形式进行备案,做到备案简捷,备查方便。三是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每年要参与12项政府投资工程造价的过程控制,认真做好参与项目的工程造价分析。要提高造价信息发布质量,为国有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四是会同有关部门深入研究国有投资工程造价形成的特点和控制方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国有投资工程造价管理的措施和办法。
三、加强施工合同管理,维护建设各方合法权益
建筑市场工程造价的一些难点、热点问题大部分与施工合同约定不严密有关。《办法》对合同价款约定和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签约人必须依法、科学、严谨地约定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维护建设各方合法权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着重从以下四个方面实施工程合同管理:一是加强施工合同管理的教育培训。将工程建设合同管理知识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经常性培训内容,用常见案例进行警示性教育。二是严格执行合同备案制度。未备案合同不得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定期组织合同管理检查,对应备案而未备案行为,要依照《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查处。造价管理机构要发挥合同管理的主导作用,改进合同备案方式,逐步推行网上备案制度,对合同备案的受理、检查、纠正、反馈、存档进行扎口无缝式管理。三是加强部门协调配合。研究探索合同备案后管理的方法和途径,建立市场与现场的联动机制,严肃查处阴阳合同现象。造价管理机构要认真履行检查职责,重点检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合同备案,侧重检查合同的合法性、合理性和严密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知备案人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
四、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依法规范工程计价行为
建设工程计价活动贯穿于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由于计价方式的改变和工程项目的增多,使工程计价活动单一性、分散性、独立性的特点更加突出,监督管理更为困难。目前建设工程计价中不按经济规律办事,肆意压价或高估冒算;承发包中签订阴阳合同、采用未经备案的合同或虚假资料进行结算;无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或无资格进行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以及从业人员违规注册和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违规使用执业印章等问题依然存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办法》的实施为我省工程计价监督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针对建筑市场工程计价活动突出的问题,加大对工程全过程计价的监管力度,建立和完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体系,积极探索科学、可操作性强的信用评价办法,依法查处工程计价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违法行为要注重取证工作,要严格按法定程序操作,依法处理,宽严有度,认定的不良行为必须记入当事人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促进我省建筑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五、加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建设,提升工程造价管理水平
工程造价管理正处于变革转轨时期。各地要紧紧抓住宣传贯彻《办法》的契机,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定额)管理工作的意见》(建标〔200914号)要求,加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建设,提升工程造价管理和服务水平。一是界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职责,发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工程计价活动的引导和约束作用。二是健全省、市、县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组织建设,县一级无专门造价管理机构的要明确部门、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要加大人才引进和人才培养力度,将具有专业技术知识、有工程造价管理实践经验、爱岗敬业和作风正派的人才充实到各级管理队伍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比重。三是在事业单位改革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与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人事部门协调,落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定位、编制和工作经费问题。四是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充分认识肩负的重任,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创新管理思路,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五是不断夯实基础管理工作,切实做好建筑节能和四新技术计价依据编制工作,深入研究当前市场各类价格波动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及对策,为政府宏观调控、投资人决策和化解价格风险提供服务。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评论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