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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投诉受理工作程序》的通知

| 2012-09-25 14:46:55发布 | 浏览 189 次

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投诉受理工作程序》的通知
造资〔2011〕17号
各市造价(定额)站:
     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投诉受理工作,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以及《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5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们组织制定了《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投诉受理工作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抄送:厅标准定额处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投诉受理工作程序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投诉受理工作,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5号)和《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投诉受理工作程序。

一、受理投诉管理机构

1、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标准定额处负责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投诉的管理和协调工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投诉的日常管理工作。

2、各市造价(定额)站负责做好本市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投诉及处理工作。

    二、受理投诉范围

3、受理投诉范围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存在违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投诉。

三、受理投诉程序

4、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投诉人应向工程所在地造价(定额)站提交书面投诉书。

5、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3)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4)相关请求及主张;

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6、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造价(定额)站提交书面投诉书,逾期不予受理。

四、投诉处理程序

7、各市造价(定额)站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做出是否受理。并将是否受理决定书面告知投诉人。

8、造价(定额)站受理投诉后,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事项,可以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共同研究后作出处理决定。

9、造价(定额)站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涉及到行政处罚的,应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出决定。

10、当事人对造价(定额)站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逾期未做处理的,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1、投诉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

2)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3)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4)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5)处理意见及依据。

五、投诉处理的其他要求

12、处理投诉应当坚持公平、公正、高效原则,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3、负责处理投诉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于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也不得将投诉事项透露给与投诉无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14、投诉人及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打击、报复投诉人。

15、投诉处理在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做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16、对每一件投诉,应从接收、调查、取证到处理结果,有完整的档案资料,并做好保存和保管工作。档案资料包括:投诉书、领导批示、重要的核查取证材料、调查报告以及各市造价(定额)站上报的有关文字材料等处理结论及意见。

17、本工作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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