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讯 » 政策法规

关于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和咨询业务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 2012-09-25 14:51:30发布 | 浏览 503 次

关于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和咨询业务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造资〔2011〕18号
各市造价(定额)站:
    为进一步规范造价咨询市场秩序,强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和咨询业务备案管理,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就备案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及外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到我省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实行备案管理。
    二、设立分支机构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依法取得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2、企业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3、在分支机构注册的造价工程师不少于3人,并配备相关专业的专职造价员;
    4、分支机构负责人必须是专职从事工程造价的专业人员;
    5、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必要的办公设备,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6、近两年内企业无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市造价站提交申请资料。经市造价站初审后,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审查备案,发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备案证》。
    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备案证》是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分支机构注册地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的凭证之一,企业应妥善保管,并在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主动出示。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备案证》有效期一年,有效期满前30日向市造价站申请延期换证,逾期不申请换证的备案证自动作废。
    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办公场所、负责人、专职造价专业人员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到市造价站办理变更手续。
    六、分支机构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负责。
    七、外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入我省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持《外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皖承接业务备案申请表》及《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等资料,向工程所在地市造价站提出申请,经市造价站初审后,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案。
    八、未按规定办理分支机构和业务备案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九、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及进皖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企业,应遵守国家和我省工程造价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接受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监管,积极参加相关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自觉维护造价咨询市场秩序。
    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撤销其备案,两年内不再受理新的备案申请:
    (一)违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的;
    (二)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建设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三)一年内发生被建设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作出两次不良记录的。
    十一、外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入我省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两年内不再受理新的造价咨询业务备案;违反相关规定,被记不良记录的,一年内不再受理新的造价咨询业务备案。
    十二、本通知从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需提供的资料
    2、外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皖承接业务备案需提供的资料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评论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