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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淮安市建设工程税金的通知

| 2012-10-24 14:23:38发布 | 浏览 111 次

淮安市工程造价管理处文件

 

淮造价(2011)9号

 

 

关于调整淮安市建设工程税金的通知

 

各县、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根据苏政发〔2011〕3号《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对淮安市及各县(区)、乡镇建设工程税金进行调整,具体调整税率如下:市区(包括淮阴区的王营镇、楚州区的淮城镇)的税率为3.48%,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3.41%,乡(镇)村的税率为3.28%。

执行时间: 从2011年2月1日起执行,凡2月1日以后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建设工程税金均按上述规定执行。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一年三月一日

抄送: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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