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中有一合同段施工单位承担一个互通立交工程的施工任务,在施工合同履行时,因该互通立交工程与当地城市道路规划不一致,需要重新调查该互通立交设置,使得整个合同段停工3个月;恢复施工后,由于该施工单位施工组织管理的失误,造成其进度计划中关键线路上的某项工作停工15天。这两次停工该施工单位均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了索赔申请,并提交了相关的施工记录。
有什么技术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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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ky
回答于:2013-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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